盂政發〔2023〕71號
盂 縣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盂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
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盂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 ? ? ? ? ? ? 盂縣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2023年9月11日?
盂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權責清單管理,規范和優化行政職權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6〕3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對象,包括縣政府部門公布運行的權力清單和行政職權的責任清單,以及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
權力清單內容包括職權編碼、職權類型、職權名稱、職權依據等。
行政職權的責任清單內容包括職權編碼、職權類型、職權名稱、職權依據、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等。
第三條? 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堅持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簡政放權、規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配合推進和完善權責清單制度,具體承擔權責清單梳理規范、動態調整等相關管理工作,縣委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和完善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統籌協調權責清單管理和執行情況監督。
縣政府司法部門負責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中涉及職權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責清單的職權事項應當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增加的;
(二)國務院及省、市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職權事項,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職權行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責清單當中相應的職權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實施依據新立、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國務院及省、市、縣政府決定取消的;
(三)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責清單當中相應的職權事項應當予以變更: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變更的;
(二)行政職權事項的類型、名稱、職權依據、行使主體等要素調整的;
(三)行政職權事項合并及分設的;
(四)因行政職權行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變更行政職權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八條? 對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增加、取消行政職權事項的,縣政府部門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經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初步審核、梳理規范、縣政府司法部門合法性審查后,經縣委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報縣政府審定,相應調整權責清單。
對第七條所列情形變更行政職權事項要素的,縣政府部門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初步審核并經縣政府司法部門合法性審查后,按程序報縣委機構編制部門審定,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相應調整權責清單。
出現本辦法所列調整權責清單情形而縣政府部門未按時申請的,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可以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序調整審定權責清單。
第九條? 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調整后,涉及調整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的,應當對應調整,并與調整后的權責清單一并公布。
第十條? 根據需要編制行業或領域專項權責清單的,由行業或領域的主管部門依法編制,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審核并經縣政府司法部門合法性審查后,按程序審定公布。
行業或領域主管部門根據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情況,對專項權責清單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應當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進行。未經批準,縣政府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本部門權責清單。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就權責清單的調整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縣政府部門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公布電話、電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部門、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或者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2日印發的《盂縣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盂縣政府部門行政職權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