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縣人民政府

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盂縣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方案》的通知
索? 引 號: ? ? ? ? ? ? ? ? ? ? ???主題分類:生態環保
發文機關:? 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2025-8-6
標? ? ?題:? ?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盂縣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盂政辦發〔2025〕33號 ? ?發布日期:2025-8-6
主 題 詞:? 城市 區域聲 環境 功能區
縣經開區、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盂縣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6日
盂縣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為進一步提升盂縣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管理水平,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等突出環境問題,建設安靜舒適的宜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及《“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大氣〔2023〕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總體規劃、環境質量現狀等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
有效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影響程度和范圍,提高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水平,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給轄區人民群眾帶來幸福感和獲得感。
(二)劃分原則
1.規劃指導原則。以城市規劃為指導,規劃和現狀相結合,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確定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2.適時調整原則。隨著城市規劃的逐步實施,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的變化情況,原劃定結果可進行適時調整。
3.協調一致原則。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要充分考慮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要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城市改造,做到以人為本、兼顧發展、區劃科學合理,促進環境、經濟、社會協調一致發展。
二、適用范圍
本次區劃范圍為盂縣中心城區。盂縣中心城區包含縣城(含秀水鎮轄區)、孫家莊鎮鎮區、秀水雙創智造園、南婁新材料產業園和牛村鎮盂縣火電廠,涉及秀水鎮、孫家莊鎮、南婁鎮、牛村鎮和路家村鎮。其范圍北至陽泉北站、南至秀水雙創智造園、西至南婁新材料產業園、東至盂縣火電廠。區劃總面積約24.141196km2。
三、各類標準適用區域范圍
本次聲功能區劃將盂縣城市區域劃分為4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其中,無0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以下簡稱0類區),1類區1個,2類區1個,3類區4個,沿城市道路及鐵路兩側為4類區。
(一)0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執行標準50-40dB(A)
無0 類區
(二)1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執行標準55-45dB(A)
1-Ⅰ:城西片區、城北片區
本區邊界西起規劃邊界,北至規劃邊界,東至李賓山路東側規劃次干路-雙陽街一線,南至香河南側規劃邊界。區域面積合計4.32km2。
(三)2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執行標準60-50dB(A)
2-Ⅰ:城中片區、城東片區、孫家莊片區、東坪村片區
本區主要為雙陽街以南及以東、石陽街以北區域,東至規劃邊界;包括雙陽街以北、石太客專以南的水神山路兩側區域,石陽街以南、藏山南路以東、秀水河以西區域,東坪村區域,孫家莊鎮區域。區域面積合計14.98km2。
(四)3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執行標準65-55dB(A)
3-Ⅰ:南婁新材料產業園-西小坪片區
本區主要為盂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婁新材料產業園-西小坪工業園片區。區域面積合計0.49km2。
3-Ⅱ:南婁新材料產業園-東小坪片區
本區主要為盂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婁新材料產業園-東小坪工業園片區。區域面積合計0.84km2。
3-Ⅲ:秀水雙創智造園片區
本區主要為盂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秀水雙創智造園片區。區域面積合計2.01km2。
3-Ⅳ:盂縣火電廠片區
本區主要為盂縣火電廠片區,包括陽泉煤業集團盂縣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及山西國際能源集團(格盟國際)有限公司盂縣電廠范圍。區域面積合計1.50km2。
(五)4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執行標準70-55dB(A)、70-60dB(A)
1.以城市高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道路紅線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域,適用區域執行標準70-55dB(A)。主干路12條,包括水神山路、李賓山路、高城山路、藏山北路、藏山南路、和平路、雙陽街、石陽街、秀水東街、秀水西街、金龍東街、金龍西街等;次干路4條,包括桃園路、東關街、香河南路、萇秀路等。其中,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50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35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20m。
2.以鐵路紅線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域,適用區域執行標準70-60dB(A)。區內有石太客專、陽大鐵路,故鐵路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50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35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20m。
四、其他說明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五年。
附件:盂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圖
盂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圖
